重庆巴南法院 23-01-09 10:04
微博认证: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依法移送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线索,打击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违法犯罪行为——被执行人继承人冯某擅自处置法院查封财产案

执行要旨:变卖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案外人变卖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的,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应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违法犯罪线索,维护司法权威。
基本案情:重庆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机械公司”)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重庆市巴南区某压铸件厂(以下简称“某压铸件厂”)、冯某甲支付加工费150949.75元及利息。执行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某机械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冯某甲存放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板镇天池村的机械设备,并经被执行人冯某甲签字确认。因设备较大且申请执行人不愿意垫付另寻场地存放的费用,法院将上述涉案财产交由被执行人本人保管,并告知其相应救济途径。嗣后,被执行人冯某甲的儿子冯某乙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法院查封机械设备属于其所有,要求法院解除对上述机械设备的查封、扣押。2019年8月21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驳回案外人冯某乙的异议请求。后经法院协调,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对查封的设备进行评估拍卖。执行中,被执行人冯某甲去世,承办人发现法院查封的设备已被冯某乙盗取并于2020年3月将部分设备出售,现下落不明。经研究,法院认为冯某乙的行为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遂向公安机关移送,要求对冯某乙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因涉及公安机关对该类犯罪尺度认定的问题,2020年7月2日,巴南区人民法院向巴南区委政法委去函请求予以协调处理。在巴南区委政法委的协调下,2020年8月6日,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作出立案决定书,对冯某乙非法处置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罪立案侦查,后对冯某乙实施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公安机关作出起诉意见书,移送巴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冯某乙认罪认罚,并主动交纳本案所有欠款,考虑到冯某乙的悔过态度,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通过移送涉嫌非法处置已被法院查封财产违法犯罪线索,打击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实现正常执行工作秩序,保障司法权威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是保证案件执行到位、实现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必要手段,非经法院生效裁判,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置被查封、冻结、扣押财产。为保障执行顺利开展,对执行措施的保障,维护执行权威,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因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仅应当尊重法院的生效裁判,更应当尊重法院的执行行为。本案中,冯某乙明知法院已对案涉财产实施查封,仍予以非法处置,严重妨害案件执行,扰乱了法院执行秩序,属于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民法院依法将冯某乙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冯某乙采取了控制措施,其本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将涉案全部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件得到圆满解决,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也震慑了妨害法院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巴南法院通过与司法机关共同协作,本案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