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安峥
23-01-10 20:38

我甚至觉得,如果非要判刘鑫错的话,两种判定思路。

第一种思路,江歌介入刘鑫陈世峰感情,为刘鑫出头而遭到陈世峰杀害,刘鑫作为当事人和受益人,应该给江家做出合理补偿。

第二种思路,陈世峰去杀刘鑫,刘鑫锁门导致陈世峰怒杀江歌,刘鑫对江歌被杀有促进和推动作用,虽主观无杀人之实,但却成为促成凶案的因素。鉴于此,刘鑫应该为江歌之死负连带责任,给予江家合理赔偿金。

第二种需同时满足刘鑫知道陈世峰要杀她、刘鑫确实锁了门、陈世峰确实因为锁门被激怒这三个条件。

而且第二种也是伦理题。当危险来临时,或者感知危险时,个人的哪种求生是被鼓励的?

(虽然我知道第二种是在扯淡)
因为我不知道有没有人因为行刺主要动机未达成而将怒火发泄至无关之人身上的例子。

但我确实觉得朝这两个方向去判定,都比什么“见义勇为”又什么“危险引入”,又什么“背信弃义”要清楚一些。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