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中院
23-01-11 08:59 微博认证: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小菏播报# 【男子酒后高楼坠亡,家属起诉物业】2021年12月,李某与朋友饮酒聚会直至深夜,之后李某自行返回住处,出电梯后李某走进了18层的消防通道内,而当时消防通道内堆放了茶几等杂物,茶几正好和18层的窗台形成了可踏步的台阶。李某在神志不清的情况下踩在了上面,不慎从窗户坠亡。

日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李某家属认为,楼道里堆放的石板桌未及时清理,导致李某不慎坠楼,物业公司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物业公司承担20%的责任,赔偿22万余元。

物业公司辩称,李某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能够辨识自身的行为并承担民事责任。物业公司已尽到安全义务,在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中并没有出错,对李某坠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李某坠楼的消防通道窗户周围未见安全警示标志、提示。李某意外坠亡时已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醉酒导致意识模糊,是发生坠亡事故的直接和主要原因。物业公司未及时巡查地面上摆放的石板桌并消除隐患,间接导致李某坠亡的悲剧。法院酌情认定物业公司承担10%的过错责任。

最终,丰泽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李某家属111833元。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邢天然 潘峰)via.人民法院报 http://t.cn/A69zknT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