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 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最早是市场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范,以商品交换的存在为根据。通过立法将诚实信用的道德规范上升为一种法律规范,用以指导人们的民事行为,加强了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落实到合同领域,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以善良的态度和善意的方式签约和履行合同义务,不滥用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诚实信用原则同时给法院解决合同纠纷赋予了很大的裁量权。诚实信用原则追求合同的公平,从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地位和作用来看,它兼顾了自由与公平的要求,在二者之间起到了平衡作用。
1.合同自由,不是哪一方当事人的自由。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一方当事人在行使自己自由的时候,充分尊重他人的自由。双方自由,才是合同正义所要求的真正合同自由。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以诚相待,如实陈述自己的情况,包括身份(主体资格)、履约能力、财产状况、标的物有无隐蔽瑕疵等;对与成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负有揭示义务;不得采用胁迫、欺诈等方式订立合同;不利用他人危难订立合同;不恶意串通订立危害他人和公共利益的合同。遵循上述要求,才能达到公平、公正的结果。
2.合同依法成立后,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当事人以合意的方式,将自己锁在债权债务的链条之中,只有通过履行,才能以正常的方式解开这个链条。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正确对待合同这个双方自由意志的产物。信守诺言,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不随意毁约。
3.双务合同的履行,需要双方的配合,诚实信用原则除要求一方当事人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外,还要求为对方的履行创造条件,不随意拒绝对方的履行。占有对方财产时,要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发现有危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情况时,有及时通知的义务和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的义务。遵循上述要求,可以降低缔约成本和履约成本,实现最大效益。
4.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之一,就是权利不得滥用。如在行使解除权和履行抗辩权的时候,要出于善意,不得恶意使对方处于不利的境地。
5.当存在合同条款不清、矛盾的情况时,应依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合同条款、履行合同义务。
6.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的利益是对立的,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如实陈述事实和自己的真实意图,这可以视为是对自己利益的保护,也可以视为对对方利益的尊重。在这里,诚实信用要求的是一种品格。这种品格的展现,意在维护和追求公正的结果。这种品格,还要求当事人不利用对方违约获得非分利益。
总之,诚实信用对于合同正义,是一种维护。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才可能使合同自由得到真正体现,才可能达到公平、公正的结果。
#《合同法学教程》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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