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交警
23-01-17 11:38 微博认证: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官方微博

【小细节出大事故 盲目超车要不得】#覆车之戒# 1月12日16时30分许,宋某某驾驶川W77***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行驶至108国道2715公里+200米处时,与对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宋某某立即将李某某带至医院进行检查,李某某无明显大碍。经@凉山公安交警 冕宁大队认定:宋某某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进行超车,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某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承担次要责任。#四川交警提醒# :行车途中超车在所难免,需要注意安全,保证良好视野,谨慎超车。因为未成年人缺乏隐患意识,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春运期间请家长们一定要看管好自己的孩子!#平安春运交警同行##平安春运手册##共筑平安中国年#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http://t.cn/A69cRPE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