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辩张涛
23-01-19 16:26

【贵阳市检察院拒收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法律依据是啥】

2023.1.18下午我来到贵阳市检察院,为一个二审的被告人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控申部门收了材料,后来通知我应当交给案管部门。

2023.1.19下午再到市检,取回申请书,交到隔壁案管部门。工作人员询问了承办检察官后,退回了我的申请书。承办检察官称,应当向贵阳中院申请取保,市检不收。

我认为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和向法院申请取保,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程序,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5条,被告人被逮捕后,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根据《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74条,辩护人可以申请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第576条,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或者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应当在当日移送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

针对贵阳市检的违法行为,我打了12309向贵州省检投诉,接线员记录了下来,称因临近春节假期,不能保证及时反馈;向12309询问贵阳市检领导的电话,称没有。向贵阳市检控申接待人员询问,我能否向领导当面反映问题,称可以登记预约,今天肯定见不上。

想到合家团圆的日子里,被告人不得不远离70多岁的父母,在看守所里过年,我便没有耐心等待12309的回复。尤其是我认为被告人是无罪的,在看守所里多待一天都是对“尊重和保障人权”、“无罪推定”等刑事诉讼原则的亵渎。

无奈,只能通过微博反映问题,希望领导们可以及时纠正贵阳市检“拒收申请”的违法行为(如果我对法律规定的理解有误,我愿意公开道歉)。

注:本案是二审阶段,被告人已被羁押3年,相关事实和证据已经收集固定,有什么必要再对其继续羁押?

@贵阳市检察院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发布于 贵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