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刘师傅在运输一组价值600万的风机时,货车突然在高速路上出现了故障,刘师傅立即联系高速救援人员,可是吊装公司的人员却不请自来,并向刘师傅索要20万的吊货费用。
事发当天,刘师傅拉着价值600万的特殊风机上了高速路,可是没有行驶多远货车就出现了问题,由于交货时间特别急,刘师傅便赶紧联系了高速救援人员。
救援人员来的迅速很快,不到十几分钟就赶到了,可是随后还紧跟着吊装公司的车,而刘师傅只需要维修,不需要吊货,所以就不需要他们服务。
可是,吊装公司的人却拿出了一份合同,说刘师傅只要签了,他们就只收8万,如果不签就收20万,还要告刘师傅妨碍交通。
刘师傅没有搭理他们,一心在和救援人员商量怎么样维修车的事情。
很快,救援人员就将刘师傅的车修好了,刘师傅也付了相应的费用后,准备将车开走。可是吊装公司的人却站了出来,不准刘师傅走,必须要收取他们的服务费。
刘师傅没有要求过他们服务,也不准他们将600万的风机吊起来转运,何来的服务费?
对方却称:你不让服务是你的事,但是我们的吊车也来了,转运的车辆也来了,这些产生的费用必须要刘师傅出。
刘师傅不想和他们理论,不请自来就算了,还要收取自己高昂的服务费,并且他们啥也没做,只是在旁边待了两个小时而已。
于是刘师傅上车准备开车,吊装公司的人却立马开来一辆轿车,挡在了刘师傅的货车前,还说不给钱就不让走。
刘师傅没有办法,由于货主催货催得急,他只得同意吊装公司的不合理要求,如果按时没有把货送到,这笔违约费那可不得了。
所以,刘师傅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后,支付给了对方59000元。
不过等到货物交付后,刘师傅第一时间联系到了调查员,想让他们帮助自己要回这笔钱。
可是吊装公司得知消息后,第一时间退还给了刘师傅8000元的服务费,随后公司就休假了,人去楼空。
调查员联系上了高速救援的负责人,咨询了对方一个问题,为什么刘师傅给救援中心打电话,而吊装公司的人却不请自来,是谁透露了消息。
对此,高速救援的所有人员都表示不清楚此事。
最后,经过调查员的多方努力,得知救援人员当中有三名涉及此案,现已被停职处理。并启动专项调查。
有人说这简直是敲诈勒索,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首先,敲诈勒索不严重的情况,可以使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但是,由于吊装公司的这种恶劣行为,只是拘留或者罚几百元钱,好像有点不合理。
我们再来看看,吊装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否符合敲诈勒索罪的要件,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呢?
首先,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
那么,吊装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将轿车停放在刘师傅的货车前,以要挟的方式,要求刘师傅支付了59000元。
从种种行为来看,吊装公司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上来看,吊装公司敲诈的费用是59000元,属于数额,需要对涉案人员分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救援人员中有三名涉及此案,该如何判刑?
这要看调查的结果,如果三人只是把信息透露给吊装公司,对实施敲诈勒索起到辅助作用的,那将是从犯。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上讲,对从犯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或者是免除处罚。但对于这三名救援人员,绝对不会是免除处罚。
如果调查结果显示此三人是主犯,那么处罚结果将会和吊装公司人员一样,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谓主犯: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所以,具体救援中心的三名人员最后怎么判刑,由调查结果来决定,如果在此案中,起到的是主要作用那就是主犯,如果起到的是辅助作用,将会以从犯来判罚。
大货车司机实属不容易啊!那么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怎么看的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