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做一名律师是怎样的体验 23-01-28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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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第一天上班就加班,今日份成果是完成一份再审申请书。再审的理由主要有两点:1.程序上,原审法院未查询及穷尽送达方式,直接径行公告送达,尤其是当事人在原审法院有其他案件都完成送达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此并没进行关联,剥夺当事人对于本案的举证和辩论的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2.实体上,私认为在诉请支付租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租金支付情况是案件的审查重点,本案中原告既没有提交关于租金的支付记录,原审法院又没有进行询问,且在原告主张欠付租金的期间为2021年7月15日至2021年8月19日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部分却载明欠付租金的期间为2021年7月15日至2021年9月14日,原判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加以证明,且有证据可以推翻。

再提出两个其他问题,问题先欠着,后面有时间再更新:1.在一个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款项无法清偿全部债务,应当按照何种清偿顺序进行清偿,是否一定适用“先其他费用,再利息,最后本金”的清偿顺序;2.在一个劳动争议案件中,员工将分公司列为被申请人,但未列总公司为被申请人,最终仲裁委裁决支持员工的仲裁请求。后分公司注销,总公司对于仲裁结果不服,应当以谁的名义提起诉讼?【分公司的负责人或者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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