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士买房,查询无抵押查封后支付300万,过户时发现房屋被查封,原来房子被判决给前妻了,卖家不服,不想过户给前妻,偷偷卖房。得知卖家想偷偷卖房,前妻申请查封,要求将房屋过户给自己,女士傻眼了。当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款190万,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女士还要支付卖家110万房屋补偿款。
原来,这套房屋是安置的房屋,当初两人离婚时,约定这套房子给前妻。后来因为延迟交房,男子更改了安置房屋所有权人和所有权人确认书,交房后又悄悄入住,还在登记部门将房屋登记到了自己名下。
前妻发现后,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这套房屋归其所有,法院审查认为两人的约定是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按约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男子私自更改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应当纠正。于是判决这套房屋归前妻所有。
但是判决生效后,前妻并没有及时要求男子过户,男子本人也不配合过户,前妻也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过户。直到今年这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男子协助过户。男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为了阻挠执行,决定提前将房屋卖掉。
于是通过中介,找到了这位女士,签订了协议并支付了300万元购房款,还明确了违约责任。但这个过程中,前妻听到了风声,赶紧告知了执行法院男子将要卖房的消息,保险起见,法院将房屋进行了查封了,再要求房管部门协助过户。
女士发现不能过户后,先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结果男子的前妻直接拿出了当年的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证明房屋早已被确定为她的房产,只是没有过户而已。法院很快驳回了女士的执行异议。
【执行君说法】
男子真是不讲诚信,还苦了这位女士。这位女士,这真是防不胜防,房屋明明登记在卖家名下,卖家又占有房屋,哪里知道还有确权判决这个事情,这是很多普通人很难预见的。
1、很多人可能觉得,房屋不是以登记为准吗,怎么还会这样?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有个转折,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实问题就在于物权发生变动除了通过变更登记外,还可以是继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等方式发生变化。这套房屋就是通过法院的判决书变更了所有权,虽然没有过户,但房产所有权人是男子前妻。常见的还有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拍卖成交后会出具执行裁定书,确定房屋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所有,这样的执行裁定书也能起到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2、为什么女士交了全款,却被驳回了执行异议?
原因就在于法院查封了该房屋,导致过户已经不能实现。房屋在过户前就被查封,并且有判决书确定所有权人,因此执行异议不会得到支持,也不会适用《执行异议、复议规定》买受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形。
但如果过户了,女士又是善意第三人,那情况就不一样了。假设女士不知道房屋所有权的实际情况,男子将房屋卖给女士,并进行了过户后,男子前妻后来才发现这一情况的话。男子前妻就只能向男子进行追偿,要求男子赔偿房屋的价值。因为此时房屋已经过户,并且女士是善意的第三人,应得到保护。
3、女士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可以起诉男子,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300万元,如果此时房屋涨价了,还可以要求男子支付差价损失。虽然两人的购房合同约定房屋是190万元,实际却支付了300万元,另外100万元作为补偿款支付,这么做目的很明显,不值得鼓励。同时房屋买卖的目的落空,重新购买房屋会付出更大的成本,可以适当主张差价。
最后执行君要说,这个案件中一般人很难发现其中的问题,因为房屋有产权证,又没有查封和抵押,如果最终过户,这是一个完美的交易。但很多时候问题和风险往往不能预见或者很难预见。当然,也不是可以查到这些风险,但这对于普通人而言有些苛刻。所以在商事交往中,尽量想的更远、更宽一些,减少自身风险。#律师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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