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兆成律师
23-02-01 10:24 微博认证: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法律博主

近日,《满江红》#电影满江红# 发布消息称,部分用户通过网络平台捏造有关电影《满江红》的不实信息并大量传播,严重危害了影片的合法权益 ,且已经起诉到北京互联网法院。原来是有大v质疑《满江红》票房数据造假,#满江红票房造假# “偷票房”,甚至有网友晒出诸多“证据“曝光《满江红》偷票房。
那么请问:受众在观影后,在社交平台发表对影视作品的观点和看法。比如说公开质疑影片方票房造假、控评。那需要什么作为法律依据?#微博公开课#
首先,正常影评往往是观众带着自己的理解,对电影的导演、演员、镜头语言、剧情等进行分析和评论,但当观众带着主观恶意,虚构与影片实际内容不同的事实诋毁,宣泄个人不满,给影片带来被迫下线、相关主创人员遭受谩骂的影响时,可能就构成侮辱诽谤,侵犯了影片以及相关权利人的名誉权。法律依据正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的规定,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简单点说,就是要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同样,在本事件中,网络大v和其他网友将自己的观影成就的某一起事实与网上不明身份网友披露的电影“票房数据造假”相关的真实性无法核实的照片、言论结合,从而擅自得出“票房数据造假”的结论,是无法充分证明电影《满江红》票房数据造假事实的客观成立。还需要收集更多电影真实上座率的事实,但由于该类证据的掌握方并非由被诉主体掌握,因此目前该事件的真实情况并不明确,还有待法院继续查清事实,给观影的公众和电影方一个交代。
其次,如果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最终查实:影片方在宣传和运营的时候,存在数据造假、票房注水,那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再次,那被误导消费的观众该怎样依法维权?如果经营者未能真实告知消费者,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涉案车辆,涉嫌欺诈,消费者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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