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万彩礼媒婆私扣8万元# 引发离婚诉讼】安徽一男子经媒婆介绍后与广西一女子结婚,结婚当天,男子按媒婆要求向女方支付彩礼20万元,谁知婚后不到两个月即引发离婚诉讼,男子才得知女方仅得到彩礼钱12万元,于是男子起诉媒婆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8万元,案经象州县人民法院审理,男子于2023年春节前收到了法院判决返还的7万元。
2022年6月,安徽的李某平经媒婆黄某姣介绍,与广西女子罗某丽谈婚论嫁,媒婆表示女方要求支付彩礼20万元,男子于次日将20万元转给媒婆后,与女子登记结婚。谁知婚后不到两个月,因夫妻矛盾,李某平提起离婚诉讼,在开庭时方知女方仅得到彩礼钱12万元。于是李某平与媒婆沟通要求其返还8万元,媒婆以其收取8万元系其作为河南某婚姻介绍服务有限公司合作人的劳务报酬,是合法所得,且已多人分割,不予退还。李某平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媒婆黄某姣获得8万元彩礼钱没有法律根据,要求其返还。
案经象州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被告黄某姣作为普通公民,持已过期婚姻中介公司执照及授权,明显已不具备办理婚姻介绍的合法资质,其介绍李某平与他人婚恋,收取8万元婚姻中介费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且没有合法根据,属无效民事行为。同时,其受益的事实,给李某平造成了损失,与李某平之间构成不当得利的债的关系,李某平有权主张返还。
主办法官分析,考虑到当前部分地区的经济条件、教育程度、婚姻观念和传统习惯,农村仍有大部分男女青年仍要依赖“媒婆”的牵线搭桥才能相识并结合,“媒婆”为促成一桩婚姻劳心费神,耗费体力,占用时间甚至付出一些交通、通讯费用是必然的,也是客观的。因此,给“媒婆”支付一定的务工补贴和交通通讯费用非但公允,而且符合实际情况和民风民俗,只是本案被告黄某姣介绍李某平婚恋并成功时间过短,支出成本相对较小,收取费用过分畸高,故被告收取的大部分婚姻中介费应当退还李某平,法院酌定黄某姣收取费用以1万元为宜,其余的7万元应予退还李某平。
判决作出后,李某平与黄某姣均未提起上诉,黄某姣亦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象州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