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例:形成于2015年5月1日以前的行政协议一般不纳入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裁判要旨
1.对于新行政诉讼法施行(即2015年5月1日)之前形成的行政协议,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处理此类纠纷的通常做法,一般不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通过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寻求司法救济。
2.针对集体经济组织与行政机关签订的征地安置补偿协议,已实际领取相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建筑物及青苗补偿费等法定补偿款项的个人,应视为认可基于上述行政协议给予其的补偿;若以个人名义起诉上述行政协议,人民法院一般不认可其原告资格。
判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6)最高法行申1785号
发布于 重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