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上饶,已婚女子和男网友奔现,后觉得男网友人品有问题,于是提出分手,可男网友不依不饶,仍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女子愤然报警,后既觉得男网友可怜,又不想把事情闹到,去撤案并答应男网友再发生3次关系后,各奔东西。万万没想到,男网友失约,女子无奈再次向警方救助。
法院考虑到双方系情人关系,其主观恶性较小等情节,最终判处男网友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来源:裁判文书网)
女子黄某在儿子学校旁边租了个出租屋,后来在微信上认识男子李某,两人聊得比较投缘,随后在厦门见面,在厦门“交流”了一个多星期后,两人确定了情侣关系。
事后,李某每隔一段时间就去黄某所在出租屋找黄某。而时间久了之后,黄某发现李某答应自己的很多事情并没有做到,认为李某人品有问题,于是提出分手。
谁料李某并不想轻易放手,随后仍然跑去出租屋找黄某,并不顾黄某的拒绝,强行与黄某发生关系。
事后,黄某愤怒不已,在李某离开后,没有换内衣也没有洗澡,就跑去报案。
李某得知黄某报警后,当天再次找到黄某,表示要断掉关系也可以,但是需要最后和他在一起3次。
李某想到黄某孤身一人比较可怜,并且不想把事情闹大,于是同意了黄某的条件,当晚便与黄某再次发生了关系,随后跑到派出所表示自己不想报警了。
然而,令黄某没有想到的是,第三次发生关系时,李某要反悔,黄某遂不愿意再满足李某,而李某则再次不顾黄某的反抗,强行与黄某发生了关系。黄某忍无可忍,再次求助警方要求严惩李某。
事后不久,李某便被警方抓获。后李某家属给了黄某10万余元赔偿,取得了黄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李某违背黄某的意愿强行与黄某发生性关系已经构成强奸罪,考虑到李某具有认罪认罚情节、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谅解情节,且双方系情人关系,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同时禁止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接触被害人黄某。
1、破坏他人家庭本就不道德,在别人要断绝关系时,竟然还要“赚便宜”!这种行为着实令人不齿!最终被法律严惩,一个字“该”!
2、强行与情侣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吗?
从法律上来说,强奸是指违背妇女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该罪并不区分双方的关系,别说是情侣关系,就算是夫妻关系,只要违背女方的意愿,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就构成本罪!
还应当注意的是,该罪属于公诉案件,受害人一旦报警,就不能撤诉,即便提出撤诉申请,公安机关仍然需要查明事实。
换句话说,即便李某做了令人不齿的事情,即便后来信守承诺,仍然难逃法律的严惩!
3、对李某的量刑是否妥当?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高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受害妇女1人的,可以在3年至6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
具体到本案,李某具有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两情节,同时考虑到双方之间存在情侣关系,社会影响较小,笔者认为,法院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还是比较妥当的。
4、对李某实施缓刑,如果李某违反禁令再去找黄某会怎么样?
《刑法》第76、77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简单来说,缓刑所判的刑期,先不执行,给与相应的考验期。这在考验期内如果未违反规定,表现良好的话,那所判的有期徒刑就免了。反之,如果违反规定,就需要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具体到本案,如果李某违反禁令再去找黄某,就需要收监,执行3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5、最后,本案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再次提醒大家,色字头上一把刀!无论是什么情况下都不能违法妇女的意志!
同时也警示女性朋友们,网恋须当心,出轨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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