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s汉谟拉比 23-02-07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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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朋友圈一个案例:
2月3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签发了全市首份对终止恋爱关系后女方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情是:男方小强与女方小林(均为化名)原为情侣关系。2022年11月,小林提出分手,之后小强每天频繁打电话、发送微信骚扰小林,微信内容带有大量侮辱性字眼,并有“弄死你全家”“杀死你”“炸你家”、要去小林小区和儿子的学校张贴小林身份证和开房记录等人身威胁言论,还三次前往小林所在小区,拍摄小区图片发送给小林。
在小强的骚扰、威胁下,小林担惊受怕、精神紧张,严重影响日常生活,因此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法院裁定:
一、禁止被申请人小强对申请人小林实施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小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小林及其近亲属。
该人身安全保护令已送达至双方当事人及辖区公安机关、居委会。如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并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一个进步的案例,将从前的”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的先决条件扩大至情侣之间。
以下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做一个延伸的分析。
在程序上,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独立的。之前人身安全保护令之所以难申请,是因为要与离婚程序绑在一起的倾斜性判断。
《反家庭暴力法》正式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22年7月14日公布了《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7号)亦指出,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由此,人身安全保护令完全摆脱了对离婚诉讼的依赖,成为独立案件,且适用非诉特别程序审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主要考量在于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并不影响离婚诉讼中对于家庭暴力的审查认定,不构成免证事实。

但是人身安全保护令最难的一环是举证,由于家庭暴力本身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受到家庭关系这层外壳的遮掩,天然具有隐蔽性的特征。因此笔者在这里提醒,一旦在亲密关系中收到伤害,无论是精神还是身体上的,务必报警,保存记录。身体上及时去验伤,并完整的向医生陈述受伤过程,记在病历里,后期举证之用。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