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志明律师
23-02-10 11:44 微博认证:律师 微博新知博主 法律博主 头条文章作者

#男孩身体不适7次举手后身亡# ”
这个案件有一个关键性节点,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问题。
据孩子父亲称:“我的孩子郭*晨,出生于2012年5月,当时8岁,就读于福州市湖滨小学三年级6班,2020年11月5日早上第三节课,孩子身体不适……”
2020年11月事发时,男孩已满8周岁,不满10周岁。
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不满8周岁为无行为能力人,而之前的法律是不满10周岁为无行为能力人。
过去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划定责任方面区别很大的。
该两款校园责任规定和民法典的两款基本同。一审法院无论是用侵权责任法还是民法典都不影响审理。但这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界定在民法典施行前后是有很大区别的,由此带来更重要的问题是举证责任分配不同。一审法院如何认定男孩行为能力,如何分配举证责任的,现在不得而知。撇开一审法院判决,来谈这个事件的是非对错,我认为是不成熟的。。。#庄律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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