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界定
1.如何判断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在适用法律上与承揽合同有明显不同。建设工程合同可以从承包人的资质和项目的规模两个方面加以区别和认定。
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必须是具有一定资质的法人。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国家通过工程项日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等一系列行政许可制度,对建设工程全程进行一定的计划十预。对于承包人主体资格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应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宜按照承揽合同处理。
建设工程还可以根据投资数额、技术难度、工程用途、发包人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建设工程项目一般耗资巨大、有严格的质量要求。对于一些投资小、技术简单的项目,不宜认定为建设工程。
2.如何认定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以下情形属于建设工程:
(1)矿山、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堤坝、电站、码头、飞机场、运动场、营造林、海洋平台等土木工程;
(2)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即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公共活动的工程实体,包括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工程;
(3)包括电力、通信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热等管道系统和各类机械设备装置等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4)对建筑物内、外进行以美化、舒适化、增加使用功能为目的装修工程。以下几种情形属于承揽事项,不属于建设工程:
1)国家已取消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要求,园林绿化工程一般情况下不应认定为建设工程;
2)农民自建低层(四层及四层以下)住宅(《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28条);
3)房屋修缮活动、家庭的装修装饰及小型工装活动(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
4)企业建设临时简易房屋建筑:
5)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更换电梯的安装工程:
6)农业温室大棚建设(一定规模以上有资质要求的除外)。
(二)合同效力及合同相对性
3.如何认定挂靠?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2019年1月1日实施)第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第十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挂靠:(1)没有资质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等级低的借用等级高的,等级高的借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3)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实务中,挂靠法律关系的认定应重点审查: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主体和资金来源:实际施工人是否以承包人的委托代理人身份签订合同:实际施工人是否与发包人就合同事宜直接磋商:实际施工人是否全程参与投标、保证金的支付、合同的订立、实际施工等:是否以劳务分包形式来掩盖挂靠行为等,以此来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否为挂靠。
以下情况一般认定为挂靠:
(1)假借内部承包名义,但没有人员聘用合同、没有缴纳社保、没有工资发放记录,办公场所是各自独立的。
(2)挂靠协议签订后,挂靠人再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在没有挂靠协议的情况挂靠人以被挂靠人代理人的身份签订合同的。
(3)工程款直接流向挂靠人,被挂靠人仅收取管理费,无实质参与工程管理,各自财务独立的。
(4)从履行合同看,现场管理人员由挂靠人聘请、发放工资,挂靠人实际出资,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聘用人员、购买机械、材料或租赁设备的。
4.在挂靠情况下,如何认定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
实践中,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签订的挂靠协议无效并无争议,但是对于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存在争议。实际施工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发包人明知挂靠的情况下,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发包人对借用资质的事实不知情,即使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挂靠的,亦应当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5.在挂靠情况下,如何认定合同的相对人?
在发包人明知挂靠的情况下,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对合同无效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际施工人未完成施工任务,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完成施工任务后,有权与发包人进行结算,并主张相应的建设工程价款。
发包人对挂靠的事实不知情,发包人与被挂靠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实际施工人无权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实际施工人可以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向被挂靠人主张权利。
6.在挂靠情况下,如何认定发包人明知?
对“发包人明知”可以从以下方面认定:(1)挂靠人直接向发包人支付投标保证金,或者二者存在出借款项、保证金支付、工程款支付等其他直接款项往来;(2)发包人在工程项目招标、合同签订、履行等过程中对挂靠人是实际履行主体情况知情;(3)挂靠人与发包人就合同事宜直接进行磋商,或者发包人知悉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挂靠事实。
7.如何认定以分公司名义挂靠?
实践中,施工企业与挂靠人约定,专门设立施工企业的分公司,交由挂靠人负责经营,并由该挂靠人对外通过某分公司以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项目。这种情形与挂靠人直接与施工企业签订挂靠协议,而后在具体的项目中,通过项目部这一载体实施具体的挂靠经营活动无异。只不过采取了设立分公司这一更为隐蔽的形式。同样属于“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挂靠情形。认定标准参照本答疑第3条。该分公司和施工企业之间因挂靠而引起的纠纷实际仍是挂靠人与施工企业之间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8.如何认定以项目部印章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
项目部对外签订合同并加盖项目部印章,是施工企业分支机构的行为,其后果由施工企业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相关文件加盖项目部印章,对印章有对外签订合同限制或真实性有争议,须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订立合同过程,盖章之人是否履行职务行为、是否有代理权限、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及合同履行情况、交易习惯等因素进行判断。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需由合同相对方举证证明印章由谁加盖、盖章之人有权代表或构成表见代理,或由主张有效的一方举证证明项目部曾经在某些场合使用过上述印章或与备案印章相符。
9.如何认定加盖材料收讫章、资料专用章的法律效力?
原则上,公章的种类与文件的种类要相匹配。材料收讫章、资料专用章通常仅限所属企业内部间业务交流、请示报送等工作,之所以不认可超出公章特定用途的盖章行为的效力,本质上是因为持章之人一般缺乏代理权。反之,相对人举证证明其依一般交易习惯有理由相信该枚印章具有超出其表面记载的实际功能,或结合其他证据证明存在使其相信行为人与企业存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关联的理由,如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曾使用该枚印章进行过对账、结算等,足以让相对方相信具有对外签订合同或相应文件的效力。为此,即便超出印章的使用范围,亦不宜认定讼争合同对企业不发生效力。
10.如何认定委托代建的发包人?
委托代建是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受托方与承包人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一般情况下承包人无权向委托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同样,委托人无权向承包人主张修复或赔偿其损失。但有证据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承包人有权向委托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委托人有权向承包人主张修复或赔偿其损失。
11.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是否可以转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务合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通过决算,明确了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且完成了交付施工资料、质量保修等义务的,此时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价款是纯债权。承包人是可以单方决定转让结算的债权。但是,承包人与发包人未经结算,承包人在合同中有权利也有义务,承包人转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款,系概括转让,必须经合同相对方同意。否则,转让对发包人不发生效力。在审判实践中,建设工程价款的受让人向发包人主张债权,发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价款具体数额等提出异议,为查明案件事实,可以将承包人列为第三人。
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是否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行为无效时,对于该合同中约定的由转包方收取“管理费”的处理,应结合个案情形,根据合同目的等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如该“管理费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承包人举证证明其实际参与了施工组织管理协调的,可参照合同约定处理;对于承包人纯粹通过转包牟利,未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协调,合同无效后主张“管理费”的,应不予支持。合同当事人以作为合同价款的“管理费”应予收缴为由主张调整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基于合同的相对性,非合同当事人不能以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有关“管理费”的约定主张调整应支付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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