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延长男性陪产假并强制执行# 2月14日,《法治日报》刊发《女性求职被问是否愿意3年不生娃 记者调查职场女性遭遇隐性歧视问题》一文,引发社会热议。如何有效消除女性就业歧视?《法治日报》记者进行了跟进式采访。
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职场女性从应聘面试到入职工作,一路遭遇各种不公平对待。仅因生理上的性别属性,职场女性往往就比男性“低一等”。
“在招聘过程中,企业有何偏好?”面对这一提问,来自北京、杭州、西安的4位HR作出了这样的答复——公司在招聘候选人时一般会进行综合评估,性别和年龄的偏好也取决于该岗位属性;在招聘过程中,因所需要的人员也有不同,难免会有一定倾向。
年龄是一个重要考虑点。女性到26岁左右,用人单位就要考虑是否有固定情侣、是否已婚、是否生育。已婚未育的女性应聘者,不论年龄,用人单位都面临很大的用人风险。如果是已育,用人单位还要考虑是否有老人帮忙照看孩子,以此判断员工是否可能因为养育等家庭原因频繁请假。求职者对于二胎三胎的意向程度也是调查的必备选项。
HR会根据求职者填写的家庭情况和年龄,来判断其是否通过初筛。进入面试后,如果应聘者年龄过了25岁,HR就可能会问有没有男朋友、近期是否有订婚结婚的打算?遇到女性求职者,招聘方会格外注意以下情况:高龄未婚者的婚姻态度,是否着急;已婚未育者的生育态度,是否二胎;已婚已育者的养育态度,家中是否有老人帮忙等。
4位HR直言,这样的面试“模板”在短时间内不会有改变。有的用人单位性别歧视“肉眼可见”,可以从其反复盘问女性求职者婚恋情况这一细节看出。而有的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越来越隐蔽,如故意避开婚育话题以旁敲侧击的方式来获取想要的答案。
招聘中的性别歧视问题侵犯了女性的劳动权利和就业权利。我国目前的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规定了女性平等就业的权利,也赋予了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社会法研究所所长娄宇说。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院长范围认为,就业歧视是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侵害,目前实践中性别歧视问题较为突出,且以女性劳动者为主。“关于就业歧视的问题,我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尚不完善,因此,出台专门的平等就业法将有助于推动反对就业歧视、促进平等就业。除立法之外,在执法和司法机制方面也应该配套完善,确保法律能够落实。”
在娄宇看来,实现男女相同的用工成本是消除女性就业歧视的有效途径,男性陪产假只是其中一项措施。“休息不仅是劳动者的一项权利,其还承担着平衡性别差异、创造更多就业岗位等社会功能,因此也应当成为劳动者的一项义务,可以考虑强制实施。用人单位安排男职工陪产假期间,保留岗位和基本工资。”
结合我国实际,范围给出了两条总结性建议:延长陪产假的期限,并将其改为育儿假的组成部分,并且加强执法力度,予以强制执行;生育假应该作为育儿假,采取措施鼓励男性共同休假,而并非仅作为生育女性的延长产假。
对女性职工生育的关照,是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这是受访专家的一致看法。但上述4位HR向记者坦言,这种社会责任如何真正落地、让企业有承担的动力是个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