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年最新修订的版本
第三十八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2)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3)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4)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第四十二条 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图源:@李清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