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妻子面部泼硫酸男子称已同意离婚#
这已经不是离不离婚的问题,而是男方要负刑事责任的问题。
近日,浙江开化男子向妻子面部泼硫酸一案引关注。从涉事双方核实,婚后两人发生矛盾,妻子张女士起诉离婚未果。丈夫徐某某称,他目前已同意离婚,对泼硫酸行为感到后悔,将尽力承担妻子的治疗费用,若妻子伤情鉴定后涉及刑责,自己不会逃避责任。张女士称,被泼硫酸让自己身心受伤,伤好后将考虑换个城市生活。
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
其中,家庭暴力实施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应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它手段,对其家庭成员身体或精神,造成具有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经常性、持续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只要对家庭成员的精神或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均构成“家庭暴力”。夫妻双方履行相互忠诚的义务、互敬互爱的义务,反对并且惩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的违法或犯罪行为。面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完全有权利报警,并要求警方追究其违法甚至犯罪责任。受害人构成轻伤的,打人者依据刑法234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构成轻微伤或不足轻微伤的,打人者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43条依法追究行政处罚责任
打人者可以持相关的警方调查笔录,卷宗,作为证明对方存在家庭暴力的客观证据,向当地人民法院发起离婚诉讼,并于离婚诉讼之中,己方作为无过错方,依法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如果是涉及到轻重伤害,当事人有可能要被判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