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法学会 23-02-21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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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2年第17卷(长三角法治论坛文集)

于琳:《数据要素市场中数字必要设施的认定标准》选读

国外对必要设施理论的适用主要集中于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产业、公用事业等领域,在这些领域中,关键设施的控制者通常视为有义务向公众提供服务,因此强迫其开放设施自然更符合情理。数据要素市场不会形成“自然垄断”,互联网亦不是公用事业,互联网市场的垄断是一种竞争性垄断,数字企业的垄断地位或市场支配地位是在市场竞争中产生的。但头部互联网企业借助先发优势控制着大规模的用户数据、互联网具有的网络效应以及用户锁定效应、数字设施的“关键通道”作用,均使得数字设施具有类似于“自然垄断”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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