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埴轮书话[超话]# 为什么说古文经学比今文经学更符合“法律儒家化”和“制定法运动”的需要
(以下引自 楼劲《中古政治与思想文化史论》,pp.185-86)
◇今文家甚重经典的口传心授,而古文家更重其古传的写本。比之于法制领域,前者显然有类于《律》文义旨在法吏之间的心法别传,即便形诸文字自无妨稍异,后者则更近于法典定本而不容增减出入。
◇今文家往往精研一经恪守师说家法,古文家则提倡兼治诸经而会通其理。前者犹如法家之学各守一端互有长短而各家竞作《律》注,后者则像法典规定的普适、互补,有类不同法典及其篇章、条文之间的其理一贯。
◇今文家好为微言大义而出非常可怪之论,古文家则重文宇训话、章句疏通,据此出其义理。前者颇类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和以例破《律》,后者则合乎法典文句的自洽、自足,及其施行、解释的强调正文和不容曲解。
◇今文家说经往往 “碎义逃难”而文句愈演愈繁,古文家则直就经文为释而相对简约。前者近乎各种敕例的层出不穷,终不免左支右绌而盈于几阁,后者则如法典条文的质直、稳定而无冗余文字。
凡此之类,均可表明就总体特征而言,今文经学似更偏于非法定主义,而古文经学则甚接近于法定主义;古文家看待经典更像是切实可行的法典,凡人皆可遵守勿失,今文家眼里的经典则比比皆是无上秘要,对此的践行绝非照章办事的机械过程。正其如此,从这两种经学体系和氛围中可以延伸出来的法律和司法观念,及其为各种敕例和司法解释预留的空间大小,也就都存在着明显的反差。
这应当也是法律儒家化和制定法运动开启和发展于魏晋以来古文经学时代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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