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徐金桂 23-02-23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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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以规章的例外规定权为角度,比较巧妙地考查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中 的设定、收费、实施和时效问题。
1、A项说法正确,《立法法》规定了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规章,《行政许可法》规定 了规章享有本选项所说之权力。《行政许可法》 第 16条第 3款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 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2、B 项 说 法 错 误 , 《行 政 许 可 法 》 第 58 条 第 1 款 规 定 : “行 政 机 关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和 对 行 政 许 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可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原则上不收费,例外情况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规章不能对 此加以规定。
3、C项说法错误,只有法律、法规可以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规 章无权作出规定。《行政处罚法》 第 19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 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4、D 项 说 法 错 误 , 《行 政 处 罚 法 》 第 36 条 第 1 款 规 定 : “违 法 行 为 在 二 年 内 未 被 发 现 的 , 不 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D项说法有两处错误:一是处罚时效一般是 2年,但是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 5年。二是只有法律才能对处罚时效作出例外规定,规章无此权限。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