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取消寻衅滋事罪#老朱啊老朱,你这是咋了?非得搞语不惊人死不休吗?
1、寻衅滋事这一罪名,在一些砖家的概念里,总是以存在”具体执行的模糊地带”为由要求取消,砖家们最大的担心是寻衅滋事这一罪名的扩大化,《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对这一罪名进行了非常详尽的解释,你们怎么就看不到呢?
2、举例说明,唐山那个案子,如果不用寻衅滋事定罪,老朱你说说应该定啥罪名?故意伤害吗?总是有人拿“口袋罪”说事儿,想过没有,寻衅滋事这个罪名为社会平安和谐做过多少贡献发挥了多少作用,在以后和将来,这样的一个罪名的存在能够震慑多少违法犯罪行为?
3、寻衅滋事不仅不是模糊的,而且是非常具体的,我们不能因为这个罪名涵盖的犯罪行为比较广泛,就说它是个模糊的罪名,在没有新的、更合适的罪名去替代寻衅滋事罪之前,寻衅滋事是不能取消的。
4、建议个别代表就别再代表了,既然是个法律工作者,有机会到公检法单位多走走多看看,实事求是不好吗,再不济放下身段,到基层派出所实习几天,到治安乱点地区、娱乐场所集中地区瞅瞅,万一被小流氓无事生非揍了一顿,让派出所按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办,千万别按寻衅滋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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