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员石桥 23-03-01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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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38岁的李先生拦住一台婚车,伸手就向新郎讨要喜烟和喜钱,不料开车的司机竟然从车上拿了一把刀,直接砍向李先生的脖子,李先生吓得赶紧逃跑。事发后,他认为司机的行为太过于恶劣,于是报警求助。

李先生现年38岁,家住农村,做养殖行业,闲暇之余都会走街串巷,给自己找点乐子。

这天早上,邻村一户人家传来鞭炮声,震耳欲聋。经打听,是一对新人要结婚了,在办喜事。

李先生顿时眼睛一亮,认为今天运气不错,于是来到村口的马路边上等待,意图拦住经过的婚车,再向新郎新娘讨要喜钱和喜烟,对于他来说,这是一门生财之道。

上午10点20分左右,婚车的车队缓缓行驶至村口,李先生看准时机,迅速扑向前面的第一辆婚车,并站在挡风玻璃前面一动不动,成功截停。

车上的司机陈某对李先生喊话,要求他赶紧离开,别挡道。谁料,李先生不紧不慢的走到婚车旁边,嬉皮笑脸的要求车上的新郎给他喜钱和喜烟。

新郎不耐烦的丢给他100元,并让他赶紧走,不要耽误自己的良辰吉日。可是,李先生却觉得的新郎没有诚意,钱给得太少,于是发起牢骚,让对方多给点。

那轻车熟路的动作,令人咂舌,估计在以往,他没少做这种事。

可这对新人也不是好惹的,新娘直接朝李先生怒怼:男子汉大丈夫,没有一点羞耻之心,要钱,到别处去。

双方吵得面红耳赤,突然,司机陈某在驾驶座位下方拿出一把约0.5米长的刀具,直接朝李先生的脖子上砍去。

幸好李先生反应及时,迅速躲开,才避免悲剧的发生,可终究还是被划伤了一点表皮。

李先生吓得赶紧逃跑,陈某只是下车瞪了他一眼,并未追赶。

大概跑了50多米远,见四周安全,李先生才缓过神来,他觉得陈某的行为太过于恶劣,不可接受,于是报警求助,希望能讨回个公道。

警察接警后,迅速赶到婚礼现场,在婚车上找到了那把刀具,并对陈某采取强制措施。经查:陈某是开水果店的,与新郎是亲戚关系,那把刀是其做生意时切水果用的。

可不管怎样,既然陈某持刀砍向李先生,那这把刀就属于凶器。

李先生好歹也是村里有身份的人,正所谓人要脸树要皮,发生这样的事,让一向天不怕地不怕的他,心里遭受了巨大的阴影。

在警方立案处理后,他坚决要求对陈某严惩不贷!那么,陈某在这起事件中,会接受怎样的处罚呢?

持刀伤人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事出必有因,陈某不会的无缘无故持刀行凶,如果不是李先生纠缠新郎索要钱财和烟,他断然不会做出如此偏激的行为来。

可即便李先生有错在先,也不应该成为陈某犯罪的理由,持刀伤人,属于性质恶劣的治安案件。

其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在这起案件中,陈某在车上私藏管制刀具,已明显触犯上述法规,两罪并罚,至少要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并处罚金500元左右。

陈某如果想减轻处罚,那就必须向李先生道歉以及做出经济赔偿,获得受害人的谅解。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

1.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 营养费. 以及住院伙食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所支出的一切用费。

2. 【精神损害费】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依照上述法规,李先生也保留了向对方索赔的权利。然而,正当他沾沾自喜,以为事情圆满结束时,警察却再次找上门来,原因是他拦截婚车向新郎索要喜钱和喜烟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事发过程中,李先生不仅公然拦截他人婚礼车队,还强行向新郎索要钱财,此举不仅违背道德伦理,还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听到自己涉嫌违法了,李先生不乐意了,他认为向结婚新人讨要喜钱和喜烟的行为,是一种民间风俗与传统文化,他不认为自己有错,反而还觉得自己挺冤。

正所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为彻底杜绝民间陋习,讨要喜钱的这种不正之风,警方必将出手制止,法律也绝不容情!

现如今,李先生已被警方带走,相信在最后,他将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

在这里提醒大家:面对此类事件时,一定要保持冷静和克制,切莫冲动行事,要用合理合法的手段将不法之徒绳之以法,报警求助,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最后,对于李先生被砍伤的遭遇,朋友们,您怎么看?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