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晨报 23-03-07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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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男子峨眉山与猴群互殴#:输了丢人,赢了违法】连日来,网友“太空浪子”在峨眉山上与猴群互殴一事引发关注。该网友在事发后多次发视频道歉,并呼吁大家,与野生动物接触时,一定要保持安全距离。3月6日,多位在四川从事旅游宣传的人员告诉记者,由于峨眉山猴子近期关注度较高,“太空浪子”在峨眉山上演这么一出人猴戏,有借猴炒作的嫌疑。

在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看来,这起“人猴互殴”,无论结果怎样“吃亏”的都是该网友。

“打输了,连猴都不如。打赢了,那就是打伤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可能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即便没构成犯罪,也有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拘留及罚款。一旦达到违法或犯罪的程度,那么即便网络道歉一百遍都没有用。”林小明律师称,假如峨眉山猴殴伤了这名网友,那么这名网友属于“自讨打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林小明律师称,从视频内容可以看出,应该是该网友先“招惹”了峨眉山猴,故意得较为明显,因此,该网友若被峨眉山猴殴伤,那么可能就得责任自负。此外,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倘若该网友的行为激怒了猴子,猴在还击过程中误伤了其他游客,该网友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也指出,游客在峨眉山游玩遭遇猴子袭击时,可以进行反击。“反击符合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的规定,但不可超出明显必要限度。必要限度即反击行为的程度与所受到攻击行为的程度相当,比如被猴子抓、咬,可以还手进行阻止。”

郭刚律师介绍,野生动物属于国家资源,是生态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生态环境起重要作用。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或故意挑逗、伤害猴子导致猴子严重受伤或死亡的,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侵权人应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

另外,游客不当行为致使猴子死亡的,还可能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构成犯罪的,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峨眉山游玩遭遇猴子袭击,在保障自己安全的同时,也要保证猴子的安全,以免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郭刚律师说。
(封面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