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应当尽量补充其他核查手段,如要求外资股东披露其出资人名称;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第三方途径查询股东的出资人信息;通过境外证券交易所、机构官方网站、上市公司公告等多种渠道对该等出资人的性质进行核查,取得外部客观证据。
同时,亦需要结合该股东的出资情况,充分核查说明入股价格不存在明显异常,以论证不存在利用外资结构避免信息披露,进行利益输送、违规“造富”的情况。
谈IPO股东核查的尺度及中介机构尽责标准——以近期案例为主要视角 http://t.cn/A6CKIx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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