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故事# 【86】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可以变更抚养权。
案例一
2007年黄某与崔某登记结婚。2008年3月女儿黄小某出生。两人相继下海经商,事业顺利的同时,感情却严重失和。2013年8月,二人协议离婚,黄某表示愿意抚养孩子,崔某同意,双方协议:黄小某归黄某抚养,崔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为止;坐落于朝阳区13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归黄某所有,坐落于石景山6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归崔某所有;各房屋内的家具、电器随房归属;个人生活物品归个人所有。
2015年5月2日,黄某带女儿一起参加朋友聚会,一位朋友开玩笑说:你女儿长得一点都不像你!回家后趁着女儿熟睡,黄某仔细观察女儿,觉得黄小某长得既不像前妻,也不像自己,由此产生怀疑。第二天便携女儿黄小某去做亲子鉴定,结果证明黄小某确实非己所生,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自己并非黄小某的生理学父亲。黄某遂向法院提出诉讼,以女儿黄小某非自己所生为由,要求变更黄小某的抚养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法医鉴定中心关于亲缘关系鉴定结论,表明原告黄某与黄小某无血缘关系,黄小某不是黄某所生之女,原告黄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予以支持。后判决黄小某由被告崔某独自抚养,原告黄某不需支付抚养费。
案例二
离婚后发现儿子非亲生 男子起诉前妻要求支付精神损失费
郑某与欧某于2012年3月认识,4月同居,2013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一个月,欧某生下儿子小郑。
2020年6月,双方协议离婚,郑某同意小郑归欧某抚养,其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教育费、医疗费两人均摊。离婚后,郑某怀疑儿子小郑并非自己亲生的,2021年1月的亲子鉴定结果也证实了这一猜测。
郑某认为,欧某的这一欺诈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忠实的义务,对他的精神造成重大打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抚养费以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郑某并非小郑的亲生父亲,没有抚养义务,在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误以为是自己亲生的而进行抚养,对其造成相应的财产损失和精神痛苦,欧某应当返还抚养费并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法院判决前妻欧某返还前夫郑某抚养费23万余元,并支付郑某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春林婚姻律师#
律师说法
1.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无过错方并请求返还之前所承担的抚养费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主要是指夫妻一方(一般是男方)认为另一方生育的孩子为双方的亲生子女并尽抚养义务,但离婚后才发现,孩子与自己并无血缘关系。作为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他人子女当成自己亲生子女抚养的无过错方,可以起诉确认非亲子关系,以明确对该非亲生子女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并请求返还之前所承担的抚养费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2.如果离婚时无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过程中存在为非亲生子女利益作出让步甚至放弃的事实,还可以请求对之前财产分配重新进行分割。
本案原告误以为李筱系自己的亲生女儿,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达成了离婚协议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给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原告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所涉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同时由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主张,依法应予以支持。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