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楼住户不同意装电梯被邻居起诉#
不能因为自己用不上,就不为其他人考虑,何况加装电梯是惠民工程。
3月6日报道,四川米易。一老旧小区为居民楼加装电梯,但遭到一楼业主以影响采光、雨季可能造成一楼房屋雨水倒灌为由反对。为此,三至六楼业主将一楼住户起诉。法院审理认为,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同意施工,小区依规进行了公示,手续齐全程序合法,增设电梯是惠民工程,邻里应互谦互让,一楼业主应停止妨碍加装电梯。经过法院工作人员实地走访勘察,认为增设电梯后对底层业主造成的通风、采光、出行等影响,各方可就补偿问题另行协商。
法院判决的时候依据的是物权法,认为案涉单元增设电梯已经获得了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并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的同意,经过了公示、备案、批准一系列的程序,经过审理,最后认为电梯的增设程序是合法的、正当的,加装电梯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对增设电梯的阻碍于法有据,法庭予以支持并判令一楼剩余2名住户停止妨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论语》曰:“里仁为美。”民法典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倡导和睦包容、互谅互让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增设电梯后确对底层业主在通风、采光、通行等方面造成影响,各方亦可就补偿问题另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另行解决,但业主以此为由在电梯安装过程中进行阻挠、妨碍实在不可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