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口惠实不至!给解放战士分地的文告
解放战争中,大量的被我军俘虏过来的原国民党军士兵,立俘立补,经过思想教育后,重新拿起缴过来的枪,调转枪头打反动派。
这些过来的新同志,当时被叫做“解放战士”。
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都是普普通通的农民,从阶口口分来说,多是贫雇农,渴望土地,但问题是很多人的家都在国统区,或者在新解放区,还有的同志虽然家是老解放区的,但被抓丁走了很多年,不知道现在参加解放军,还能不能分田分地,实现耕者有其田呢?
1947年11月28日,中口晋察冀中口局致信边区行政委员会和军区政治部,提议根据《中国土地法大纲》精神,给解放战士及其光荣牺牲的烈士分土地。
12月1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根据提议,并由第60次委员会讨论,得到与会委员的一致拥护,发布了《关于解放战士分地办法的决定》。
大会认为:
“解放战士参加爱国自卫战争,与我人民解放军在一个队伍中,一条战线上,共同反对美帝国主义及其走狗蒋介石,消灭封建势力,实现‘耕者有其田’,而艰苦奋斗,流血牺牲,因此,根据《中国土地法大纲》之精神,解放战士及其光荣牺牲之烈士,应和我军其他指战员同样分得土地”。
据此,对其分地办法特作如下之决定:
(一)解放战士,家在老解放区者,除其家庭分地外,其本人亦应分子一份土地。
(二)家在蒋管区,其本人因年老、疾病、残废而退伍愿留在解放区者,应从军田中分子一份土地。
(三)家在鄂豫皖、苏鲁豫皖、豫陕边等新解放区者,通知其家乡之民主政府,在分地时应给其本人分地,家在蒋管区者,其家乡将来被我军解放时,再分予土地。
(四)解放战士之烈士,不管其家在老解放区或新解放区,烈士本人应分得一份上地,其家在蒋管区者,应将烈士姓名调查登记,俟其家乡将来解放后,再分予土地。
军区政治机关现在即应在我全军,普遍进行调查解放战士及烈士之姓名、籍贯,造成名册,分别送往新老解放区各解放战士及烈士之原籍(家在本边区者送原籍县政府,属于其他解放区者一律送原籍地区行署以上政府转寄),供当地民主政府平分土地时之参考。
(五)凡对人民解放军战士及烈士之各种优恤条例,对解放战士及烈士一样适用。
(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