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庭源律师5 23-03-14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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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接到湖南新田县法院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称魏某某案将于本月24日开庭审理,此开庭时间与本辩护人其他案件开庭时间冲突(见下图),法院工作人员完全对本律师陈述的客观情况不予理会,竟称“书面通知已寄出,届时来不来出庭由你,开庭时间有冲突,律师自己去解决”等等。
此案在二月初庭前会议时就议定二月下旬开庭,由于公诉方承办人员的原因一直延迟。今天突然通知开庭,完全不考虑辩护方届时不能前来的具体合理解释,这也实在是过于霸道。
两高三部颁布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案件开庭日期时,应当为律师出庭预留必要的准备时间并书面通知律师。律师因开庭日期冲突等正当理由申请变更开庭日期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的情况下,予以考虑并调整日期,决定调整日期的,应当及时通知律师。
难道这规定在湖南新田县人民法院是废 纸一张吗?@湖南高院 @湖南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州新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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