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素贞老师 23-03-14 22:32

#运输合同##留置权#
【案件】肖先生委托李师傅从个甘肃运输34吨土豆到海口,约定将土豆运输到目的地后支付李师傅运费16000元。但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张先生以土豆质量不合格为由拒收货物,肖先生也以种种理由拖延支付运费。对此,李师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知识点】运输合同
【依据及解析】李师傅帮肖先生运土豆,双方签订的是运输合同,约定李师傅从起点甘肃,将土豆运输到目的地海口。
《民法典》第815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李师傅按照肖先生的指示,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土豆送到了目的地。那么肖先生也应该按照约定内容,货已到目的地后就应该付运费。至于肖先生托运的土豆质量不过关,导致下家张先生不收货的情况,与李师傅无关。第836条: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托运人肖先生不支付运费,而收货人张先生拒收货物,根据本条,李师傅可以留置这批土豆。第453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本案中,土豆是农副产品,属于不易保管的,肯定不能使用60天的时间,因此,李师傅可以行使留置权,将该批土豆在市场上卖掉。以卖掉土豆所得有限受偿运费16000元(及保管费等)。
【提示】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债权人行使此权利不需要象抵押、质押一样需要与债务人签订担保合同,而是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合同领域内(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保管合同)只要出现法定情形即可行使该项权利。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