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2022年度十大侵权案例公布
案例一:某水厂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2年9月23日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水厂包装饮用水进行了国家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产自查整改,对不合格产品及时召回处理,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95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例二:葫芦岛市某钢构彩板制造有限公司生产质量不合格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产品案
2022年7月11日,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产品质量抽查中,抽查出葫芦岛市某钢构彩板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建筑用金属面夹芯板芯材密度、剥离性能、氧指数不符合标准(GB/T23932-2009)要求,属产品质量不合格。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175元,罚款人民币16125元。
案例三:葫芦岛市龙港区某中医康复医院使用劣药案
2022年5月18日,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龙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龙港区某中医康复医院涉嫌使用过期生理盐水一案。经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在给患者输液冲管时,没有核对冲管所使用的氯化钠注射液的有效期,导致将过期5个月的氯化钠注射液给患者进行了输液冲管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规定,没收过期的生理盐水,罚款人民币120000元。
案例四:葫芦岛市南票区某水泥厂生产不合格水泥案
2022年9月16日,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南票区某水泥厂生产的矿渣硅酸盐水泥(P•A32.5)的28天抗压强度及普通硅酸盐水泥(P•O42.5)的3天抗压强度抽样检验不合格。当事人的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50元,罚款人民币11400元。
案例五:葫芦岛市龙港区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案
2022年8月29日,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吉林省梨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案件,案件线索显示:位于龙港区茨齐路的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到吉林省四平辽河农垦管理中心医院的产品批号为20220210A19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不符合GB19082-2009标准,经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后认定,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给四平辽河农垦管理中心医院的防护服属于不合格产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600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例六:葫芦岛某制衣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泳装案
2022年1月20日,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产品质量提升专项监督抽查中,检验葫芦岛某制衣有限公司生产的蔚蓝北巷泳装,其中款号为21009的泳装纤维含量项目综合判定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泳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0元,罚款人民币1875元。
案例七:葫芦岛市连山区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专用乙醇汽油案
2022年2月16日,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的抽样检验,认定连山区某加油站经销的92号专用乙醇汽油E10,未检测出乙醇含量,不符合NB/SH/T0663-2014标准,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车用乙醇汽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令该加油站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305元,罚款人民币38024元。
案例八:葫芦岛某商业有限公司经销不合格食品案
2022年7月4日,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案件移送函,移送函显示葫芦岛某商业有限公司经销的东北小花生和开口松子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17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
案例九:葫芦岛市南票区某陈醋厂生产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1年12月30日,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葫芦岛市南票区某陈醋厂将灌装完毕的陈醋的生产日期标注为2022年1月18日,且在2022年1月执法人员对该厂生产的陈醋总酸(以乙酸计)项目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综上违反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没收违反所得人民币6584元,罚款人民币115000元。
案例十:绥中县某消防器材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灭火器案
2021年11月2日,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绥中县某消防器材商店销售不合格消防商品后处理委托书。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7月18日从沈阳市铁西区富通消防器材经销处购进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MFZ /ABC3型10具, MFZ /ABC2型10具,经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50元,罚款罚款人民币1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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