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惜当今 23-03-18 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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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是否有效,还能反悔吗?

现实中,劳动密集型企业出于成本考虑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发生工伤时,企业和员工均希望尽快解决工伤赔偿问题。公司希望尽快处理掉麻烦事,一次性解决工伤赔偿纠纷;员工希望尽快拿到赔偿回老家,避免漫长的仲裁和诉讼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协商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那么,这种“私了”协议是否有效,还能反悔吗?

案情介绍

沈某是苏州某物流仓库的分拣员,2020年6月20日,他在仓库分拣包裹时,不慎踩到脚边的包裹滑倒,致使右腕外伤、肩关节骨折。治愈后,沈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十级伤残。

沈某持鉴定结果来到公司要求赔偿,由于未缴纳工伤保险,经协商,双方于2021年5月在劳动部门达成赔偿协议: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一次性赔偿沈某6.5万元,沈某不再向公司提出其他经济要求,并自愿放弃就工伤赔偿所享有的仲裁权利。协议另明确规定,双方签订协议时完全自愿。协议签订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随后公司按协议约定支付了沈某6.5万元。然而,沈某收到赔偿后,在与他人比较时觉得自己获得的赔偿少了一些,于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但是,劳动部门没有支持其请求,于是沈某将公司起诉至法院,以公司对工伤赔偿和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有重大误解、协议有失公正为由,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书,要求公司再支付其2.5万元。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沈某在与公司签订赔偿协议时,已经明确知道自己为工伤十级伤残,也是自愿与公司签订赔偿协议。公司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赔偿协议并未有失公正,应认定合法有效。在公司已按赔偿协议履行赔偿义务后,沈某再请求额外支付其它赔偿的诉求不能得到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沈某的诉讼请求。

“私了”协议是否有效?司法实践中,公司和员工签订的“私了”协议(工伤待遇赔偿协议)是否有效,需要进行“显失公平”标准的审查和认定。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情况,通常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 条第2 款关于“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的规定。即,把低于法定赔偿标准的70%作为认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工伤赔偿协议是否显失公平的标准。这对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实现单一的客观判断标准具有参考性。

还能反悔吗?员工签订“私了”赔偿协议后,又以协议赔偿金额过低为由,申请仲裁认定协议无效或者予以撤销,是否能得到支持?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已经签订的一次性赔偿协议,如果员工清楚知晓自己的工伤情况、了解工伤赔偿的额度,那么与公司签订的“私了”协议,法院一般是不允许撤销的。但是如果签订的协议有欺诈、胁迫行为或明显有失公正的行为出现,那么员工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微博新知博主#

原创 工伤研究所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