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太律师
23-03-21 08:28 微博认证: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 诉卡 ● 债权人撤销权的最长除斥期间应从何时起算?
究竟什么行为影响了债权人利益,需要通过行使撤销权来救济?
诉卡不认同江苏高院对于除斥期间起算日的观点,大家站哪边?
债权人撤销权的最长除斥期间
应从何时起算
债权人的撤销权,应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行使,除斥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同时,在最长五年的除斥期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对于最长除斥期间的起算日,法律仅规定为“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那么,“债务人的行为”究竟指的是哪种具体行为呢?
雅德公司对饮服公司拥有已确认债权。在执行过程中,雅德公司发现,饮服公司于2002年至2003年期间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转让了其名下房产,并于2008年完成了登记过户。2011年,雅德公司提出撤销权之诉。
就撤销权是否已超过最长除斥期间的问题,江苏高院在抗诉再审中认为,债权人撤销的是债务人处置财产的行为。财产转让合同签订时,当事人已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即已经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如该处分行为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就具备了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最长除斥期间开始起计。
江苏高院亦认为,如以登记过户时间起算,而当事人不及时办理登记,可能导致行使撤销权的期间无限延长,影响交易的安全和稳定,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针对这一观点,诉卡下文聊聊自己的看法。
◇ 观点总结自(2014)苏民再提字第00118号判决书
债权人撤销权的最长除斥期间
宜从财产转移之日起算
上文聊到,江苏高院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最长除斥期间起算日,应为财产处分合意达成时。然诉卡认为,对于有实际财产转移的行为,将起算日认定为财产交付日或权属登记日为宜。这个看似更有利于债权人的观点,是否也更合理呢?
由于债权人撤销权的合理性,在于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会影响债权实现。故在上述问题中,要解决的实质问题在于,影响债权实现的,究竟是债务人转让财产的意思表示,还是债务人财产的实际转让。
这就要谈到,设立该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债务人以减少自身资产的手段逃避履行债务。而要达到这个目的,则需保证债权人能知悉债务人采用了该手段,同时需确认债务人的行为真的会影响债权实现。
现实中,一方面,债权人要想知道“债务人是否与他人达成了一个会使其资产不当减少的合意”,这实在太难了;而另一方面,若在财产被实际转让前,债务就被清偿了,或实际转让时,债务人有充足的其他资产可用以履行债务,那么,相关处分财产的约定,根本没有必要被撤销。
因此,对于最长除斥期间起算日的认定越有利于债权人,越可避免债权人因担忧而行使撤销权,越可保护正常交易。

发布于 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