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牛杨立新
23-03-21 20:57 微博认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于成年人意定监护协议

大家好!今天我想说一下成年意定监护协议的有关问题。
设立这个意定监护协议制度,是2010年开始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时,我提的一个立法建议,要先规定老年人的意定监护制度。这个建议被采纳,2012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第26条,确立了老年人的意定监护制度。由于那是一个老年人保护法,不能写成成年监护制度。
在编纂《民法典》的时候,是把老年意定监护制度直接规定为成年意定监护,因此,《民法典》规定了第33条,设立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这个制度的内容,是一个成年人在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可以选一个人自己最相信的人,和他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等到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就由选定的这位意定监护人来做他的监护人,可以代理他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就这样,我们的老年意定监护制度就转变为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适用于全体成年人。
这个制度规定后,在社会上有比较大的反响。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在今后的生活中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这个时候,如果没有意定监护制度,就要按照法定监护顺序,由顺序在先的人做你的监护人。一旦这个监护人不是你自己喜欢的人,可能会出现问题。有了意定监护协议这样的预防方法,在自己还没有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选定了自己最相信的监护人,由他来监护自己。
签订了意定监护协议,选择了自己最相信的人作为自己的意定监护人,还可以到公证处去进行公证,为自己的将来做一个安全保障。
应当看到,我们现在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还有一个缺点,就是没有设置意定监护监督制度。这说的是什么呢?说的是,假如一个正常的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在选择自己的意定监护人时,也有看走眼的时候。如果选择的这个人是一个小人,开始装得也很像,但他真正有了权利时,就侵害你的合法权益。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如果没有一个监督人去监督,就会出现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
对这种情况,是要跟随着一个意定监护监督协议。比方说,指定一个律师,在意定监护协议生效后,他马上就开始发生监督的法律效力,监督意定监护人的监护行为。一旦发现他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撤销他的监护资格,甚至对造成的损害要求他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另行指定合适的监护人来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这样一个监督制度,《民法典》没有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没有规定。这是当时立法时就存在的缺陷。
这怎么去补呢?现在一些公证处在公证意定监护协议时,往往也动员当事人再选一个意定监护的监督人,有了这样一个监督人,就可以起到监督作用,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也是建议,如果一个成年人在你还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选定了一个意定监护人,在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可以另外再指定一个意定监护监督人,也签订一个意定监护监督协议。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后,就可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一部分我觉得很重要。我们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方面,在我们自己的神志还清醒,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该有这样一个打算。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