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第六条 从事涉外调查,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进行可能导致下列后果的涉外调查:
(一)违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窃取、刺探、收买、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
(四)违反国家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宣传邪教、迷信的;
(七)进行欺诈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国家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第九条 涉外市场调查必须通过涉外调查机构进行,涉外社会调查必须通过涉外调查机构报经批准后进行。
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境内直接进行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不得通过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领事说法#
2004年第35号国务院公报_中国政府网 http://t.cn/A6CdiThE
发布于 四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