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
【借钱给别人,还有连带责任保证人,就能高枕无忧了吗?】
【案例】刘某因生意周转需要,经曹某出面担保,于2020年6月14日向高某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保证2020年7月13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刘某未按期返还。2023年1月,高某向舞阳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刘某返还借款2万元,曹某对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知识点】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
【依据及解析】本案的考点是保证期间。《民法典》第692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本案中,曹某的保证期间至2021年1月13日。第693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曹某对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高某需要在2021年1月13日之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高某直到2023年1月才向舞阳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刘某返还借款2万元,因为早已超过了保证期间,故曹某对该笔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判决】法院判决刘某偿还高某借款2万元,曹某不承担保证责任。
【提示】保证合同作为保证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种重要担保方式,债权人应密切关注保证期间并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可能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局面。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