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在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今天我和团队张艾盈律师及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侯海新律师在鹤壁中院参加李某某涉嫌诈骗等罪一案的庭前会议。因庭前会议需要解决的程序性问题较多,整整开了一天。
其中,控辩双方就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争论较为激烈。争论的焦点问题是,对于部分罪名没有受案登记表、没有立案决定书,同时犯罪行为地、结果地、被告人居住地均不在鹤壁时,鹤壁的侦查机关能不能适用“在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的规定?
辩护人认为,不能。理由是,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就不具备相应的职责,即鹤壁警方没有管辖发生在广东珠海的刑事案件的职责。同时,并案的前提是先立案,没有立案,就无案可并。
公诉人认为,只要罪名属于公安机关的立案管辖范围,鹤壁的公安机关就可以把全国各地的案件都并案侦查。同时,其认为,并案侦查的案件,不需要履行立案手续。
辩护人认为,公诉人的观点值得商榷。罪名属于公安机关的立案管辖范围,但同时也需要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的规定。如果犯罪行为地、结果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都和鹤壁无关,具有指定管辖权的上级机关也未依法指定鹤壁公安机关管辖案件,鹤壁公安机关不具有管辖具体案件的职责,其也就不具备“在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的前提!况且,连立案都没有,案件在法律上都没有产生,何来并案?
鹤壁公安机关对其中某些案件是否依法取得管辖权,还涉及其侦查行为是否合法、收集的证据是否合法的问题,所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今天审判长说得很好,理越辩越明,希望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客观的说,鹤壁中院负责审理本案的三位合议庭成员还是非常专业的,也非常敬业!一位审委会专委,一位审监庭庭长,一位刑庭庭长,这种配置,足以显示出鹤壁中院对案件的重视!
相信如此专业的合议庭一定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处理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一定能够在接下来的庭审中,全面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做出一份经得起考验的判决。#律师[超话]##法考[超话]# http://t.cn/R2WxHC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