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谢通祥律师
23-03-30 12:06 微博认证:北京君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死刑复核网首席律师

检察官听取律师意见的法律规定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2、《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办理审查起诉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对于辩护律师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多次提出意见的,均应如实记录。

3、最高检、司法部、全国律协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四、充分保障律师反映意见的权利。人民检察院听取律师意见,应当坚持“能见尽见、应听尽听”原则,充分保障律师向办案部门反映意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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