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费的一个有趣案例
甲、乙之间的合同约定,若出现违约纠纷,违约方需要承担律师费和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后乙违约,甲起诉,诉讼请求包括要求乙偿还数亿元的本息并承担律师费5万元。证据显示,甲确实向某律师事务所支付了5万元律师费。法院判决,确认乙构成违约,需偿还甲数亿元本息,但是没有支持甲提出的5万元律师费请求。为什么呢?
首先,双方关于律师费的约定是有效的。
其次,因为律师“没干活”,甲未尽附随义务,法院不支持甲提出的律师费请求。其逻辑如下:(1)甲乙双方关于律师费的约定存在道德风险,即甲不是律师费的终局承担者,而导致其疏于认真筛选律师,并发生不合理的律师费支出。(2)基于公平原则,甲应当选择物有所值的律师,这是其在甲乙之间合同中的附随义务。(3)本案中,甲所选择的律师仅仅承担“传声筒”和“快递员”的角色,任何应普通职员均可胜任,且明显不熟悉案情,传递信息存在多处明显笔误,当事人根本无需为此额外支付费用。据此,法院认为,甲选择律师时未尽审慎选择律师的附随义务,故其支出的5万元律师费,无权要求乙承担。
总结一下,法院一般只支持“合理的”律师费。“合理的”,既指数额合理,也指物有所值。而其论证逻辑在于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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