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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买方甲与卖方乙依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该合同履行期间,乙又将该房屋卖给了善意第三人丙,并依法办理了过户登记。则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还有效吗?甲可以要求乙方将该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吗?
答:(1)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民法典》第215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甲不能要求乙将该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乙已将该房屋依法过户到善意第三人丙名下,则该房屋产权归丙所有,这就导致乙继续履行合同不能,故甲只能要求乙承担其他的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