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尘在这起案件中明显属于教唆犯,一般而言教唆犯属于主犯。因为教唆犯在犯罪活动中起利诱、授意的作用,换句话说,教唆犯是引起他人犯意的人,是授意他人具体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理论上一般认定为主犯。
教唆罪的特征是教唆人并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教唆犯罪的构成条件如下:
1、教唆犯的客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2、教唆犯主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3、构成教唆犯的主体一般是已满十六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教唆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教唆犯的量刑:
教唆他人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所谓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指教唆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占的地位和它的实际危害,即教唆犯教唆的方法、手段、教唆的程度,对完成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及其在实施所教唆的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在这起案件中,叶诚尘肯定会说“我说的那些并不是那个意思,而是张波理解错误”,类似这样的辩解,自然是苍白无力的。因此,我们可以大胆预测,如果在二审过程中没有新证据、新事实的出现,大概率会维持原判。
对于两个去世的小朋友来说,这件事本身对他们来说便是残酷的,迟来的正义或许不那么尽如人意,即便维持原判的结果来得再迟,只要来的是正义,也值得等待。
#重庆姐弟坠亡案二审择期宣判#
发布于 河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