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法院善意文明执行促发展十大典型案例之案例一】深圳某电子公司与珠海某制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执行要旨】
知名外资企业因故未主动履行义务,执行法院未机械采取冻结银行账户等强制措施,而是主动与双方联系,积极促成双方和解,避免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及商誉造成不利影响。
【基本案情】
因珠海某制造公司未依生效仲裁裁决支付95万余元货款本息、罚金,深圳某电子公司向珠海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企业为知名外资企业,因故缺席仲裁,其银行账户可用资金余额远超本案执行标的额。法院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企业完全具备履行能力,直接冻结银行账户可能会妨碍其正常生产经营,且对企业商誉造成不良影响。法院未机械采取冻结措施,而是主动联系被执行企业告知案件情况。被执行企业表示不知悉裁决内容,且称有抗辩事由。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充分听取被执行企业因缺席仲裁未发表的意见,找准矛盾症结,积极引导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最终,被执行企业依约履行义务,实现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一)执行法院用心甄别企业性质,对有履行能力且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避免简单采取强制措施,分析判断被执行企业不履行债务的原因,为其提供主动履行的机会,将强制执行对企业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二)执行法院充分听取被执行企业因缺席仲裁未发表的意见,找准矛盾症结,有效促使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珠海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