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__Yuan
23-04-12 23:01

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欺凌行为治理,不能局限于发文做定性界定,在中小学欺凌恶行治理过程中,存在的关键Bug在于校方既是事件受理方、也是调查方、是责任定性方,本身还是责任方(出现欺凌,无疑校方也有管理责任)。由于多种身份兼容,校方是否从意愿上愿意承认欺凌行为”存在“?(因为本身学校也有责任)还是校方倾向于归为小孩子打闹随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可想而知,校方立场的混杂性构成复杂动机,给欺凌治理带来难度,换句话说,机制所设定的司法介入等,在校方带有消弭欺凌曝光的行为下,司法介入很难普遍实现。
很早就建议过,教育部建立欺凌举报热线与邮箱,区域教育局与治安机构和司法机构建立欺凌独立调查的联合职能,收到家长举报,由欺凌的联合调查部门来实施独立调查,校方身份在调查过程中是证据提供者和被调查者,确认校方是否尽到防欺凌的充分义务。这样一段时间以后,欺凌行为被真正得到惩治后,才会越来越多孩子意识到自我保护,越来越多孩子意识到欺凌他人会需要负责任,越来越多家长意识到中小学生欺凌不是小事情,提起全社会的关注。@上海发布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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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湖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