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建言《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专用标识范围
日前,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绿会)研究室获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研究起草了《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专用标识范围(第一批),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发布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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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共十二条。《办法》界定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以及经依法核准,按照国家保护管理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包括经过加工的产品。《办法》还对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中依法取得、统一使用“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等行为,以及专用标识信息管理和技术要求等作出规定。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国家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标识管理制度,绿会研究室将组织研究讨论《办法》,同时也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建言!
联系方式:刘老师 v51@cbcgdf.org
反馈意见截止日期:2023年4月20日
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专用标识范围(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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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老夏 审核/露尔 责编/青鸯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