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互联网广告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近日,公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今天,“月月315”邀请到了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监管司监督处赵峻峰同志,来为广大消费者就《办法》进行相关条款的解读。
问题:弹出广告是消费者关切的问题,不管是在网页、视频软件等地方,都会有弹出广告让消费者产生困扰,那么《办法》也涉及了弹出广告问题,请为我们解读一下相关条款?
赵峻峰:互联网弹出广告通常是指打开网页、电脑软件、手机应用程序时自动弹出的广告。一段时期以来,弹出广告存在“霸屏”难关掉、跳跳“躲猫猫”、一动就会“跑”等问题,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对此,《办法》对妨碍一键关闭的行为作出细化规定,一方面禁止没有关闭标志、关闭标志虚假、需要多次点击、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等情形;另一方面,《办法》增设了对广告发布者的罚则,强化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和惩戒力度。同时,《办法》首次明确了启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时展示、发布的开屏广告参照弹出广告进行管理。在案件查处中,对于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妨碍一键关闭的,市场监管部门除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主外,还将依据《办法》追究广告发布者的法律责任,对违法经营主体实行“全链条”处罚。
问题:当前越来越多的经营者开始通过“软文”等形式来推销商品,请问《办法》对“软文”广告有哪些新的规定,针对“软文”广告,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注意哪些方面?
赵峻峰:利用“种草”等方式发布所谓“软文”广告,是自媒体时代网络流量变现的重要方式,其本质仍然是推销商品、推广服务,成为当前互联网广告新样态。“软文”广告不能简单视为用户的个人意见,而需要作为商业活动加以引导和规范。针对此类“软广”,《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从理解和把握上,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从广告业态看,《办法》并未禁止在互联网媒介发布软文形式的广告,只要其符合《广告法》规定,如不得未经审查发布“三品一械”广告,同时满足《办法》明确的“具备可识别性”等要求即可。
二是从广告形式看,虽然我们通常称之为“软文”,但不仅限于文字,利用图片、视频等方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构成商业广告的,同样应当符合《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三是从广告内容看,《办法》规定“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应构成广告,但这属于典型的不完全列举方式,一些其他类型如评论式软文(通常会针对热点问题撰写评论及建议,通过评论或建议等形式间接进行商品或服务推荐)、故事性软文(一般是将品牌或商品、服务信息融在故事情节中进行推荐)等,如具有明确的商业属性,符合《广告法》意义上的广告构成要件的,仍然应该认定为广告。
“软文广告”一般具有较强的知识性、趣味性,往往在不经意间向消费者传递了商业信息、影响了用户决策、引发了购买欲望,相较于传统的“硬广”,更具有说服性和吸引力。对经营者而言,发布“软文广告”要恪守真实诚信原则,做到不宣扬、不夸大,严禁误导甚至欺骗消费者。消费者也要注意区分“软文广告”和网友个人言论,理性对待“软文”推荐。 http://t.cn/A6NtYJbC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