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
23-04-17 08:54 微博认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发布了头条文章:#案件速递# 《合同约定主要义务作为生效要件,不能直接推定该约定为认定合同生效的要件》 现实交易中,“附生效条件合同”的适用十分广泛,“附条件”中的“附”,有“附属”的含义,应当将附生效条件合同中的所附条件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供货条件、付款条件等明确区分开。供货条件、付款条件等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自身内容的一部分,而非决定其生效或者失效的附属意思表示;附生效条件合同中的所附条件则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自身的内容。下面一起来看枣庄中院的案例吧~@枣法之光 http://t.cn/A6NVJFn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