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良其律师
23-04-18 19:24 微博认证:法学和金融双学历,安徽省十佳律师,服务企业全国十大杰出律师

【命案开庭】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于2023年4月18日对上诉人蓝希和涉嫌故意伤害案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在全天9个小时的庭审中本律师及王文铎律师作为蓝希和的二审辩护人为其作了无罪辩护。

本辩护人认为,本案作为人命案,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与原一审刑事判决如出一辙,两次判决不是以证据、而是是用逻辑推理认定蓝希和构成犯罪,并得出蓝希和致死了被害人结果!这一判决结果显然是为龙南市公安局掩盖其自身在本案中的违法行为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实真相,并让上诉人蓝希和为其“背锅”!本案在案的全部证据中根本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蓝希和击打了被害人的头部,没有确实、充分的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证明被害人的死亡系其头部伤势导致,也没有确实、充分、合法的证据证明蓝希和致死了被害人。被害人廖吉翔是死于龙南市公安局出警民警廖纪文等近十人一阵乱打乱砸的出警处置过程中,监控视频及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在蓝希和出现在副驾驶位置的4秒时间内以及后续的数秒钟,现场不断传来激烈的打砸声。本案不能排除龙南市公安局出警民警处置不当致被害人死亡的可能!

一审判决引用逻辑推理认定蓝希和故意伤害致死被害人,而本案处置和侦查过程关于客观证据、间接证据以及侦查行为等中存在众多匪夷所思的奇怪现象,公诉机关及一审判决关于这些关键性问题至今没有给予任何正面回应。1.案发现场的上方原本有一可以鸟瞰案发处置现场全貌的监控,即龙南市公安局办公大楼门口有自始存在的常备监控设备,但龙南市公安局却出具“说明”,说该监控“坏了”。这种“说明”,合理吗?合情吗?龙南市公安局行政办公大楼门厅出入口会是公安局监控盲区吗?2.处置案发现场至少有4部执法记录仪,其中两部记录仪在记录过程中根据需要“选择性摄录”,另外两部居然未打开,而案发后这些执法记录仪却被人收走了,至今去向不明,执法记录仪、监控的原件、原物和电子数据原始载体,蓝希和至今也未见到,这些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根本不具有证据能力。3.本案的侦查人员兼法医蔡学文,集本案全部物证收集人、本案法医鉴定人、本案专案组成员、本案鉴定检材与样本送检者、证人六位于一体,很显然无法保证用于鉴定的检材不被污染,且其在鉴定之前的“案情摘要”中先入为主地作出“蓝希和邀约张国强、赖伟胜、刘敏在龙南县公安局用铁棍将廖吉翔打伤”认定,在没有鉴定之前即对本案加害人、被害人、致伤工具、损害结果等与鉴定结论有关的要素事先向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员作出了“明示”,此情此景,本案的鉴定结论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吗?其出具的尸体鉴定意见以及参与送检的DNA鉴定意见合法吗?4.案发现场廖纪文使用的两根钢管中的另外一根钢管、汤明平使用的一根钢管、刘敏使用的一根钢管,这三根钢管作为与被害人死亡原因有关的重要物证,刑侦人员蔡学文等作为现场证据收集人却未依法收集,这三根钢管至今去向不明。5.汤明平等现场处置众多警察使用的警棍,蔡学文等刑侦人员未依法收集,这些警棍至今去向不明。6.廖纪文使用的钢管存有被害人廖吉翔的DNA,根据执法记示记录仪显示情节,廖纪文使用扔了该钢管后,并无证据证明其触碰被害人身体后再去用手接触该钢管。7.被害人身上15处伤的致伤原因、致伤工具到底是什么,至今没有合理的解释,鉴定人蔡学文对此也不能解释,出庭作证的现场处置警察对此也不能解释。8.证人杨皓雲说“贴近被害人处置时,是将车门堵住不让被害人出来……被害人最后是从车子里爬出来的”,此情此景,蓝希和站在外围,其如何能用钢管打到被害人头顶并形成3厘米的挫裂伤?9.蓝希和案后离开现场时,既未带走钢管也未毁灭证据,而且自行离开根本未有任何人阻拦,这像是故意伤害被害人(致死)后作案者的正常反应吗?10. 龙南市公安局组织案发现场处置民警观看被剪辑过、不完整的执法记录仪视频,然后再为各个警察证人作《询问笔录》,然后把所有矛头指向蓝希和,很显然,龙南市公安局侦查人员的行为是为了统一证人证言的“串供”行为,是在做伪证!11.案发后,龙南市公安局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私下支付被害人家属“封口费”129万元巨款,这是对被害人家属的收买行为。蓝希和至今没有收到上述问题的正面回应,一审判决对上述问题置之不理,简单的罗列证据内容,直接认定证据合法有效,对证据予以照单全收。上述与被害人死亡密切相关的十多处疑点在未得到有效排除的情况下,赣州市中级法院在过往的判决中居然认定蓝希和构成故意杀人罪、在本次一审认定蓝希和构成故意伤害罪,无不让人唏嘘!

由于本案涉及人数众多,如果本案龙南市公安局哪一天捂不住被害人的死因——导致本案真凶再现,本案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将如何面对中国法制史?!

本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蓝希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廖吉翔的死亡与蓝希和的行为没有任何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蓝希和不构成任何犯罪!

发布于 江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