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s汉谟拉比 23-05-01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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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的论文分享会#
五一先分享一个劳动案例吧。
南京中院公众号发的,公司在员工入职一年内没有和员工签劳动合同,但是之前向员工发送的《聘用函》中记载了员工工作部门、工作职位、工作地点、劳动合同期和试用期、薪金待遇、其他激励待遇的内容,员工亦于规定期限内确认接收了该函并到公司报到。且在本案纠纷发生之前,双方依照《聘用函》的内容履行了相关权利义务。据此,可以认定该《聘用函》基本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
所以不支持员工要求公司因未签劳动合同而要求双倍赔偿的诉请。

法官分析,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签订的规定,旨在提高实践中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晰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促进劳动者依据书面劳动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规定中第二倍工资差额的性质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惩戒,而非劳动者的劳动所得。

这个说法我个人是认可的,但是我想到前段日子,群里小伙伴讨论的,公司给劳动者空白劳动合同,劳动者履行后,法院也不支持双倍赔偿。这个我十分不能理解,法院给出的论据是员工这么久(双倍赔偿诉讼时效内)未要求公司补足空白合同里的权利义务条款是自我权利的放弃,以及空白是授权的意思。
我不能理解,我觉得双倍赔偿具有督促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从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证员工可以依据合同保护自己权利的立法目的,怎么被解释为“你不懂法,你就是放弃”,而且这种默示放弃,做出不利于劳动者解释不应该有明确法律规定吗?可能我才疏学浅,实在不懂。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