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图,车贴卖家是否侵犯肖像权?
答:很可能是(之所以说“很可能”而不是肯定,是因为如果制作该车贴已经得到当事人同意则不构成侵权,但得到当事人同意的这种可能性极小)。
法律依据:民法典1018和1019条。
民法典1018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民法典1019条第一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图中的车贴卖家,未经肖像权人许可,制作其肖像(根据1018条第二款可知,哪怕是卡通化之后的人脸,只要能反映其外部形象且能被识别,就属于肖像,可参见“真功夫”多枚商标因侵犯李小龙肖像而被宣告无效案)并许可他人使用,构成侵犯肖像权。
问:车贴买家是否侵犯肖像权?
答:同理,也很可能侵犯肖像权。因为买家是“使用”他人肖像。且属于公开贴在对外的车身外部,对全社会公开。因此难以援引民法典1020条的“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的必要范围内”条款来免责。
如果只是贴在自己车内部或者家内部墙上,则属于1020条所说的“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问:原始视频当中也有此二人的脸,那么当初拍视频的人,把视频放上网的人,是否也侵犯肖像权?
答:不侵犯。民法典1020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拍视频放上网的意图本质上是“实施新闻报道”。原始视频未做任何加工、歪曲、篡改、丑化,如实报道发生的事情。因此符合上述情形,故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